南京郭某金某離婚房產糾紛案
2014-12-17 17:17
南京離婚房產分割律師
案例摘要
原告郭某與被告金某于1975年相識,戀愛二年后結婚(于2006年9月4日補辦結婚登記證書),并分別于1975年、1977年生育兒子、女兒。
2006年4月24日,被告與兒子同南京××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簽訂《商品房買賣契約》,約定:購買位于南京市浦口區沿江街道京新×××號××幢×單元××××室含躍層房屋,建筑面積129.32平方米,房屋價款為322782.7元。房款已交付,南京××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已將房屋交付被告與其兒子。
2007年之后,原、被告因生活瑣事等原因發生吵鬧,夫妻關系淡漠。雙方分別于2008年5月24日、2011年1月11日簽訂離婚協議,但協議并未實際履行。2011年1月27日、2012年4月18日、2012年7月19日原、被告分別向
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,但法院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。
原告認為,依照
婚姻法第十七條之規定,上述房屋為原、被告夫妻共同財產,被告占有該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額,那么原告應當享有該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額。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,根據《
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向法院起訴。
訴訟請求
孔敏律師代理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:
1、請求依法確認座落在南京市浦口區沿江街道京新×××號××幢×單元××××室含躍層房屋四分之一份額歸原告所有。
2、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。
協議離婚
在法院的調解、律師積極促成下,原被告雙方達成了協議離婚,并對父親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。
律師評析
在本案中,孔敏律師作為原告的代理律師,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大權益,當事人表示非常滿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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